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单独程序”,从而阻断 GPL 的“传染性”?

发布于 2022-12-04 13: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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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 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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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3.0 第五条规定:本授权下的作品和其它与之分离的单独作品组成的一个汇编作品,后者并非前者的自然延伸,与前者并未混合在一起,也未意图在某种存储或分发媒介上组成一个更大的程序,如果这种汇编作品及其版权限制,不影响单个作品的版权限制,则它被称为“软件集合包”,在“软件集合包”中含有本授权项下的作品,“软件集合包”中的其它软件作品不必适用本许可证。

在闪亮公司一案中有专门的论述,闪亮公司上诉时提出了一个理由:“权利人的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存在交互,没有进行有效的隔离,不是相互独立的。根据 GPL 协议的相关内容极其极强的传染性特性,原告的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的整体都应当适用修订版本,应当适用 GPL3.0,因此,应该免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论述为:“第一,前端代码一般是关于用户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实现操作界面的功能,而后端代码一般是设计用户不可见部分,用于实现服务端的相关逻辑功能,即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可以分别独立打包。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在功能上、技术上、展示方式上可以存在明显的不同,而不能基于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存在交互就认为一体。”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聚合体的判定标准,交互配合不是认定属于衍生品的充分必要条件,因为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两个部分之间的交互并不是必然要求的,要从两个部分之间的展示方式,也就是可以独立打包、独立部署以及功能分工上进行判断。前端代码主要是在操作界面上,后端主要是实现功能的。虽然说他彼此之间是有交互,但如果你仅仅前端代码是 GPL 的,但是很多时候只有前端代码是不能实现真正的逻辑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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