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电子证据如果要在司法程序中得到认可,有什么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别程序吗?能举例说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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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仅仅是证据的一个类型,主要还是真实性判断的问题。若对方当事人对于真实性是认可的,则和其他证据在程序上没有什么差别,仅仅是双方对于真实性的审核和其他证据存在差别。但是若电子证据进行过公证,法院一般予以认可,但对方若提出疑异,则可以通过进行鉴定的方式来试图推翻我方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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