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站长删除。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德赛法务】 



一、基本背景:

自2016年起,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严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且B公司涉及4项诉讼案件,其中包括解散B公司一案、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员工诉监事会决议纠纷案等,其中解散B公司的诉讼案目前处于一审重新审理阶段,其他案件也均处于审理或立案受理阶段,上述案件相互牵涉,预计仍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得到最终判决结果。


2020年年初,A公司四名股东一纸联合声明,声明A公司已事实陷入治理僵局,公司目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上述四人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认定。A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议案》。A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陷入僵局,且未来还将持续较长时间,在相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B公司的任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持有的B公司表决权来实际支配A司的行为,B公司各股东之间亦无一致行动的安排,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A公司实际上已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一纸声明,直接将A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严某踢出A公司实际控制人位置,公司由此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公司。

关于为何要集体声明“罢免”严某实际控制人角色,四名股东在《声明》中作了进一步阐述,其认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严某由于其众所周知的原因阻碍了A公司发展,损害了A公司、股东利益。为化解上述实际控制人风险,莫某、张某、林某、许某作为控股股东B公司的股东和A公司董事,三年多以来与严某多次反复沟通,穷尽一切办法试图协商解决问题。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控股股东B公司的股东之间已失去“人和”基础,形成矛盾不可调和的治理僵局。

实践中,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遭遇问题,而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

《公司法》第16条、第21条、第216条都提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第216条明确界定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关键在于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针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对公司的财务、人事等事务具有决定权。

中国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判断,现行监管立法主要是以股东大会表决权为基本判断标准,同时以支配性影响力的有无作为兜底判断原则。

1、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哪些途径控制公司?

1)通过投资关系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包括间接持股、隐名持股等方式

2)通过协议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协议控制是指通过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从而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

3)利用特殊身份关系控制公司

4)财产混同、控制公司人事任免

本案中,严某为公司实际出资人和发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均系严某指示出任,公司业务均由严某负责处理,因此,认定严某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控制公司印章、财务等方式。

2、公司经营过程出现僵局的表现有哪些?

1)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或者无法召开会议;

2)董事会召集不起来,开不成会,形不成决议;

3)公司经营方面的人财物等事项得不到落实,无人负责,无人执行;

4)监事权利过大,肆意干涉公司事务;高层管理人之间的问题是授权大,纪律责任不明确,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决策不遵守,又制约不了;

5)一人公司或者人数少的公司的股东死亡或丧失管理能力,继承人不继承。

3、股东在应对过程中的证据准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4、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三、如何预防公司僵局?

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约定,建立公司僵局预防和应对机制。公司章程有公司宪法之称,在章程中规定以下几个内容,以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1)表决权回避。章程中可以约定,股东或董事在表决公司事项,对与其存在利益关联或利益冲突的草案、议案,应回避不参与表决,以保护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

2)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的最高数额。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一定限制,约定当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表决权设定一个最高数额,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表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利益。

3)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应将此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或赋予董事长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作者介绍:

德赛西威陈咏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法总荟-企业法务助手 微信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法总荟,企业法务资讯公众号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