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支持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因為目前,品牌代言合同已經非常規範了,無論是品牌方的政治劣跡條款還是藝人的劣跡條款都已經比較完整的體現在了合同中。
說到這裡,一個跟大家討論的一個話題是,以前品牌方的政治言論導致的問題也比較多。在品牌方有不當政治言論時,當下很多藝人方會發聲明解約。第一次發生這樣的事件時候,可能有人會覺得一方的解約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因為那個時候沒有約定所謂的品牌方的道德條款,只能用法定解除條款。問題在於品牌方的行為是否有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政治行為並不在法律所考慮的框架之內。所以藝人發所謂的解約聲明是不符合契約精神的。當然,問題到現在已經不存在了,因為現在基本上在所有的代言合作裡面都會有品牌方和藝人方的對等業績、道德條款、劣績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