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學生工、退休返聘等勞務合同用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此時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不可抗力等規定進行處理。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學生工進行溝通協商,對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務合同進行變更。
對於學生工、退休返聘等勞務合同用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此時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不可抗力等規定進行處理。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學生工進行溝通協商,對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務合同進行變更。
不能。
主辦方和消費者都沒有最終解釋權,產生爭議時都有解釋合同的權利,但最終的結果只能由法院裁判。
能夠標清中獎概率,而沒有公示的,執法部門會介入;不能標清中獎概率,但公示中獎機制的,執法部門不會介入。
*注:市場監管總局《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有所變化,還請注意。
這是典型的有獎銷售。辦成信用卡即和銀行達成授信協議,享受銀行服務,是典型傳統的有獎銷售。
這是對有獎銷售的消費者範圍來進行限制,是合規的。企業為了保障抽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明確的把企業的員工排除掉是沒有問題的。
按照工商總局若幹規定,中獎概率必須公示。即使公示了獎品數量也需要公示中獎概率。唯一的例外是中獎概率無法計算,如現場活動抽獎不確定參加抽獎人數的情況。建議標注中獎概率計算方法,進行了這樣的明示後風險是不高的。
*注:市場監管總局《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有所變化,還請注意。
意義還是比較大的,該合同並不是合同自由的一個行為,而是剛才所講的幾部法律賦予出境方的一個法律上的義務,必須有這個合同才能出境。即便是境外關聯公司,如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進行的數據傳輸,仍需要簽訂此合同。其實際上是將境內法律的適用範圍通過合同擴大到境外主體上。這也是借鑒了 GDPR 的相關規定,個人認為最終生效應該也是肯定的。
數據出境的監控,首先,與個人隱私、非公知信息存在區別,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範圍非常廣闊,和個人身份、能夠辨識到個人的有關信息都可能進入到這一範疇。其次,制作市場信息報告向境外母公司傳輸的行為,個人認為已經構成了信息出境的行為,客體方面也構成了信息的傳輸,則必須按照剛才所說的法律法規、數據合規安全方面自我主動合規以及向監管部門申請合規的方式進行。
需視情況而定,若代理的產品屬於投標文件的一部分,且投標文件沒有限制性要求的情況下,是可行的;在招標文件的限制範圍內,若兩個代理的產品都與招標文件匹配,屬於招標文件自由決定的範疇。
外商投資企業的加油站不屬於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不屬於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也不屬於有礙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設施,所以不屬於強制公開招標的範圍。
事實上,矛盾始終存在。對此,可以從下述若幹角度著手。
其一,需要辨識矛盾,尋找矛盾的根源所在,例如是否系因法務人員未向業務人員作出明確解釋,是否系因業務團隊法律意識淡薄,不注重事務推進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等。在此基礎上,法務人員需要向業務團隊強調自身目標系幫助其解決問題,其中既包含促成業務,也包含盡可能規避、防範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實現在矛盾之中求同存異。
其次,需要區分矛盾的主要方面與次要方面,對主要方面而言,必須堅決予以解決,嚴守底線;而對於次要方面,則可以視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進行妥協,予以放棄。
公司可以考慮該員工是否構成盜竊罪,涉案金額可以累計計算。
在離職的情況下,如果有明確證據能夠證明員工構成職務侵占罪,也不影響根據職務侵占罪向公安機關報案餅追究法律責任。
概括起來兩類風險。
一類是打算錄用的人被前雇主告違反競業限制,該人可能最後被要求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乃至從公司離職,這樣的法律風險一般不會由公司承擔,但公司與候選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類是從侵權、商業秘密和不正當競爭的角度出發,若該員工的前雇主有證據證明公司錄用了此人,並且使用了該人在前雇主工作期間獲知的前雇主的商業秘密,公司可能被作為共同被告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若在合同中有約定,屬於合同義務。但實踐中對於整個交易來講,是附隨義務。開具發票作為一項民事訴訟請求訴到法院,各個法院的認定是不一樣的。有的法院認為開具發票屬於合同義務,即便沒有在合同裡作出約定也能判決對方開具發票;有的法院認為該事務應歸稅務局管轄,駁回訴訟請求。為了避免這種爭議,建議在民事起訴中主張因對方未開具發票導致損失,這樣大部分法院基本會進行立案並且受理。
是的。根據《民法典擔保解釋》第九條規定,如果與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現在也需審查上市公司層面決議公告。
但是,實踐中子公司與上市公司仍為獨立主體,要求上市公司出決議可能相對麻煩,且對於該條還需把握控股子公司必須是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確認的。
問 雇傭的學生工(非勞動關系)被隔離在公司,隔離期間算不算工時?應怎麼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