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們國家未注冊商標只有在馳名的情況下才能保護,問題中的情形可以考 慮通過反不正當競爭的角度以混淆為由去申請救濟。
目前在我們國家未注冊商標只有在馳名的情況下才能保護,問題中的情形可以考 慮通過反不正當競爭的角度以混淆為由去申請救濟。
如果圖片中商標很清晰能夠吸引到消費者則屬於商標侵權,若商標本身不清晰,作為消費者很難注意到該商標,這種情形可能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會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穩妥的方式是如果產品要在其他國家進行銷售,最好還是要進行登記。
這種問題在商標領域是非常常見的,基本上的處理原則是這樣的:如果企業名稱在先則可以通過企業名稱對於在後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或者無效,但是需要證明企業名稱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響;如果他人注冊商標在先企業字號注冊時間在後,同樣的情況下難以使用企業字號進行抗辯,近似的情況下如果有一些混淆證據也難以進行抗辯。
突出使用的情況下構成商標侵權,沒有突出使用的情況下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我們現在國家商標系統和企業名稱核準系統並不相通,導致很多商標和企業名稱矛盾,如果有一個商標在先的注冊人提出您方構成侵權,商標權利人只能通過訴訟方式以法院生效判決要求工商局進行更改而無法要求工商局直接更改。
現在商標法中規定如果對商標進行了改變但是沒有改變其顯著特征,還是可以認定為是對於注冊商標的使用,但是如果發生了本質上的更改,且更改後的商標沒有進行注冊,可能很難主張對方侵權。如果該商標是一個 LOGO,可以考慮通過著作權進行維權。
和別人的商標近似是會構成侵權的。
如果是在包裝中使用了很多個具有識別性的標識,對於消費者而言確實會選擇其中一兩個進行記憶,但是對於使用方而言如果主觀意圖就是想把所有的標識都放在包裝上並且都標注R標識,則當然會被認為是商標性使用,但是它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會和判賠有關。若其中大部分標識沒有標注R,則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可能消費者的觀點有很大參考價值。
需要具體去分析它使用的被控侵權標志是不是起到了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
這個問題和我以前辦理的一個銷售進口車的公司的案子較為相似,該公司是進口車的授權經銷商,需要看商標是如何使用的,若銷售進口車的店鋪沒有在店鋪上顯著性地使用車的商標,如在店門口豎立非常大的賓利標識則構成商標侵權,我們也查詢了有關進口車的銷售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了不得將車的標識未經授權使用在店鋪中。如果使用商標的方式僅僅類似於二次銷售,即雖然沒有經過品牌方直接授權但是是從授權銷商手中買過來進行二次銷售的,沒有進行商標性的使用,屬於權利用盡的範疇,不構成商標侵權。
具體可以參見上文“行政投訴書的基本結構”中的內容。關於“對方是誰”和“對 方做了什麼”這一部分,最好的方式是對對方的負 面信息和侵權行為能夠進行公證,因為對於法官而 言經過公證的證據是最方便、有效的。
商標許可登記其實並不是強制的,但是若不去 進行登記則無法對抗第三人,在登記的時候大家最 好做兩份合同,因為商標許可合同中可能牽涉很多 自己企業的商業機密信息,而將來遇到案子法院會 調取合同作為證據,若在登記商標許可的時候另外 準備一份更加簡單的合同,可以防止這些機密信息 被泄露。
司法實務中,並沒有個人證件照沒有版權的說法。回歸到我們國家對於作品的認定,是有無獨創性還是獨創性高低的問題。即個人證件雖然是人為拍攝。但是因為各種模式太固定了,所以他就沒有獨創性了;還是說個人證件照獨創性太低不能作為作品保護。
我個人的觀點,認為證件照也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只不過它獨創性可能確實比較低,但是,證件照也有好看與不好看之分,其背後的服裝的設計或光影的使用都可以提出具有獨創性。當然,它肯定受肖像權保護。
如果是在被控侵權人用申請中的商標是否可以抗辯,理論上這種抗辯是不能成立的,因為不具有商標權,實際中在民事案件中也是無法構成抗辯的,但是在行政案件中,如果商標已經通過初審,行政管理部門往往會傾向於把查處的案子終止。新《標準》中第35條,存在爭議的抗辯。但個人認為這是比較牽強的抗辯理由。
著作權法此次修訂對於執法部門沒有太大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大,執法可能更加平坦,執法力度可能更高。
對於被監察或被訴的公司來講,積極的配合是最主要的應對方式。司法相比執法對於是否侵犯著作權的認定,需要遵守司法的審查原則。公司應當積極應對,若本身確實實施了侵權行為,則無必要;若確實不是侵權的內容,企業有合法的來源,則應當積極舉證
這個問題有點大,如果有機會的話,可以單獨就該問題進行討論。只提一點,網絡遊戲、遊戲作品之前單獨入著作權法的呼聲較高,因在新著作權中設置了開放式的條款,所以未來不排除在遊戲本身構成作品的情況下,作為一個單獨的作品去認定的可能性。當然,司法實踐對遊戲的畫面的保護更多是以類電的形式保護,未來可能會以視聽作品保護。基於新的著作權,遊戲權利人也可以考慮整體主張權利,甚至把玩法跟遊戲本身的內容結合在一起,去嘗試突破。
另外一點就是賠償。遊戲行業侵權中大量的賠償,都是通過第三方設備查詢的舉證方式,基於新著作權法加大賠償的理念,一定要積極舉證。
可以回歸到合理使用的總領性條款,即量少到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還需要滿足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前提條件,若營利性使用少量複制內容,是屬於侵權的。舉例說明,一本原創性的教材,裡面有一個單詞的記憶方法,僅用幾百字論證,整本書有 10 萬字,但這個詞的技法,是作者獨創性的一個表達。若他人僅使用此記憶方法,其餘皆未使用,亦構成侵權。該問題關鍵的評判的標準,一是在於它使用的環境,二是在於是否會損害到權利人的根本的利益。所以不能機械地認為不大於 50%。
問 請問是否有類似 common law 的未登記但已經累積商譽的商標權利可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