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在協議中去做明確的約定,如對關聯公司的定義;關於持股比例;是否為代持股權等。上述探討“熱點問題”部分所提到的五個問題,實際上法律並沒有非常清楚的規定,所以關於持股比例等細節,法律也沒有進一步規定。
建議在協議中去做明確的約定,如對關聯公司的定義;關於持股比例;是否為代持股權等。上述探討“熱點問題”部分所提到的五個問題,實際上法律並沒有非常清楚的規定,所以關於持股比例等細節,法律也沒有進一步規定。
涉及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解除協議解除權的問題,法律規定因非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三個月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關於解除方式是否為自動失效,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需要書面通知;第二種是要求提起仲裁或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來確認解除;第三種是離職員工直接入職競爭對手公司,用這種行為表示解除。建議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從法律關系穩定的角度,做出一個明確的處分。用人單位不想讓員工繼續履行要明確通知員工,員工三月沒收到補償要明確通知用人單位解除限制。
雙GP,GP1也就是基金管理人,一定要向協會申請備案,GP2是執行事務合夥人,不一定向協會備案私募管理人資質。
另,作為基金管理人的GP1和執行事務人的 GP2要簽訂一個協議,這個協議從合規角度來講,要合夥人大會表決。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務合夥人之間會有一份執行事務委托協議,裡面會明確的約定委托方的權利義務和受托方的權利義務,同時,會明確約定:在授權範圍內執行事務以及獲得相應的報酬。
除非能夠證明疫情致使《認購協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證明因疫情致使合同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否則不滿足解除合同的條件。故,未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因疫情影響,不構成違反定金合同,守約方也不享有解除權
只有具有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的合同,才會被認定為無效。沒有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的合同,也不具有其他效力瑕疵的,可以被認定為有效。房屋存在違建,出售人未明確告知買受人,可以由出售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然致使購買合同無效。問題描述的情況中,承租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相關損失。
疫情期間,合同雙方無法面對面進行磋商,當事人可以通過微信或者郵件往來進行磋商,並最終簽訂合同,在此期間,要注意保留相關記錄。對於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有條件的,經過電子印章備案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電子書面合同。
因疫情影響導致房產交易中心等無法正常上班,致使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等,系發生了當事人不可控的因素,屬於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屬於違約,可以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但是疫情原因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消除後,可以繼續履行的,還應及時繼續履行。不影響繼續履行的,拒絕履行屬於違約。
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去做推薦的時候,有幾個要素。第一個要素是構成商業廣告的,所以要去思考所謂的規避條款,讓他不變成商業廣告,方法有念說明書。若沒有構成商業廣告,就談不上是否是所謂的廣告代言人。第二個叫做以自己的名義,以這點想要進行規避是比較難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監管是重實質,輕形式的。
這個也是非常具體的。是否滿足行權條件要首先要看關於行權條件的一個約定或者規定,是什麼,要看目標公司有沒有去按照相應的約定或規定去要求員工行權,員工是否積極去行權了?員工如果有很多問題,公司有沒有去解答?解答了之後,有沒有說要在什麼時間內去行權,如果不行權的話,那就視為放棄這個權利?所以還是要看具體的證據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違紀被認定是合法還是違法是很重要的。如果解除是合法,可能就認為是離職,那離職的情況下,這種股權激勵協議中約定的員工離職後要將股權轉讓,或是不能行權的這樣一個整體的約定,法院是認可效力的。
現在整體的司法的尺度認為這些特殊待遇,即在勞動者的基本的工資以外的一些特殊待遇是可以是跟遵守勞動紀律、服務期等掛鉤的。但是從另外一個方面講,這個條款也容易加大的法律風險,就是跟勞動關系本身是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多了一個連接點把股權激勵、境內公司和境內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掛上鉤了。但是整體上我們認為從員工維權的角度,如果穿透式審判的趨勢繼續明朗的話,其實做那麼多用處也不大,從保護企業這個角度,該去跟服務期、遵守紀律掛鉤還是掛鉤,所以這不純粹是法律上的一個判斷,也涉及到其它方面的整體上的判斷問題。
這個會的。這個案例中,在員工手冊中也明確提到了公司采取的是整體薪酬的概念,薪酬是包括了基本工資,RSU 在內的。現在好多,尤其是一些中高層或者核心技術人員在入職新單位的時候,不管是已經上市的或者是將來有上市計劃的公司,在跟員工談的時候,有的時候也是提整體薪酬的概念。這種如果落實到溝通記錄中,其實也是一種連接點。這個從整體上是屬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於勞動關系項下的一個整體薪酬的安排之一。
首先,得了解代言人的重大輿論事件是什麼,以及對品牌產生了什麼影響?此刻的影響?娛樂法在介入到這些所謂的輿論事件之前的時候,它能夠判斷事實真相、傳來真相和所謂的法律真相。所以在重大輿論發生的時候,品牌方要跟藝人團隊去溝通,現在拿到手裡的事實真相、傳來真相,法律真相是什麼。危機公關最為核心的一點是對於法律真相最大邊界的拓展。品牌要在發生輿情之時,首先在想幾個真相到底是什麼,然後要配合著藝人方去實施公關,而不是發生輿論事件之後才去想怎麼降低對後續的影響。
後續可以做的是,思考的是對品牌的影響有多大?以及影響是哪方面、事件是什麼,而不能籠統地說如何降低影響。還可以使用一些公關手段等。
通常都是支持的。當股份是目標公司的,即境內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上市公司,通常股權激勵的規則或是授予協議中最長不超過半年,有的半年都不給,限定要求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內將全部股份出售並不能再使用此帳號。如果目標公司不是一個上市公司,這就涉及到工商登記的問題,假如說不是一個虛擬股份的話,虛擬股份可能會涉及到期權的折現,非虛擬股份可能會涉及到公司變更登記的一些問題,是直接登記還是間接登記以及勞動者個人財產轉讓,按照什麼價格來進行受讓等問題。
關於商業秘密保護的訴由包括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違約之訴的前提是雙方之間有相互的合同約定,如企業和員工之間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企業具備了提起違約之訴的條件,但具體應選擇違約還是侵權提起訴訟則需結合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在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競合的前提之下進行選擇的首要原則是“企業利益最大化”原則。此外還需考慮訴訟程序上的差異,如競業協議類糾紛需要先裁後訴,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何種方式。此外,企業還應考慮對有關技術信息應以商業秘密還是其它知識產權來進行保護,其它知識產權的侵權之訴與商業秘密糾紛也有所不同。
問 關聯公司的定義是?有持股比例的要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