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犯罪

那些年 —— 逢年過節收受下級單位“慰問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1999 年 7 月至 2001 年春節期間,被告人薑傑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21660元和日產學習機 1 臺,並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薑傑在從事公安工作期間,利用打靶之機多次違反規定,夾帶各種型號的子彈回家。2001 年 4 月,公安系統開展的“治爆缉槍”行動開始後,薑傑想到自己家中可能有槍支和子彈,便回家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