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销商既有地域限制,也有客户限制的情况下,如何判定是否具有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风险?
当前执法机构对于纵向价格类垄断协议的处理态度较为明确,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处理方法;然而对于非价格类纵向垄断协议的处理尚无定论。《反垄断法》修订案中明确提出“安全港”的概念,而市场监管总局所出台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对“安全港”有所提及。该规定以 15%市场份额为限,若经销商和供应商的市场份额未达 15%,则推定其不产生反竞争的效果。大体而言,判断纵向协议是否存在反垄断风险的关键在于其市场份额是否超过安全港所规定的标准,若未达到,则风险相对较低。此外,也需要注意限制措施的尺度把握,结合具体行业的特点和行业内的市场竞争情况,施加合理程度的地域限制、客户限制以及锁定比例,从而实现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