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时“弃稿”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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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署名权采取强保护,署名权作为精神性著作权,不可转让。因此在受让取得著作权时,当事人应当就作品上如何署名的问题进行全面约定,否则日后发生纠纷时,受让人极有可能败诉。
企业与广告制作方签订合同后,因广告制作方未能制作出令人满意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原因而须终止合同,“弃稿”如何处理的问题因此产生。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或至少在终止合同时,就“弃稿”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防止事后一方当事人就弃稿进行二次利用时被另一方当事人控诉为抄袭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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