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 2 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 4 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 3 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 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 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 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还是以 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就应当签定劳 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