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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iCourt法秀】 



作者:李长啸 律师

单位: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

微信:lcxltd

上文《案例检索遇瓶颈,该如何继续?》提到,“找不到案例”可能是因为检索条件不精准,或者检索时数据库中暂时没有案例,我们可以“继续找案例”调整条件继续检索、订阅条件关注更新。


可是,穷尽检索条件仍然有可能劳而无获,后续案例的更新在当下又显得遥不可及,我们难道非要无休止地投入时间精力“不找到案例不罢休”吗?“继续找案例”并不是应对“找不到案例”的唯一方法,下文详尽介绍且更加推崇的,实际是“不再找案例”的解决思路。


一、检索案例,是为说理

为什么“找不到案例”的时候可以“不再找案例”?我们首先要明白自己检索案例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为了研究司法裁判的实际情况,那确实得以真实信息为依据,没有就是没有;但更多时候,我们在案例数据库里检索,并不只是为了获得裁判的结论,而是想要就某个问题的解决,寻求整合案例中的说理分析。


(一)案例内容的重点是说理


《案例检索打开模式:从背景知识到检索技巧 》提到,精简检索结果范围的方法之一是在“法院认为”里检索,这里往往凝聚着法院的分析评述、阐释说理。我们也常常根据“法院认为”部分考量得到的案例是否要添加至检索报告中。


一个案例值得青睐,不一定是“判什么”的结果对我们所处立场有利,而可能是它“怎么判”的说理优美。如果法院论述敷衍潦草,即便最终判项是想要的内容,我们也难援引主张一个空洞的结论;如果法院精确剖析所涉问题的法律本质,细致阐明裁判考量的事实涵摄,哪怕结果不利,我们也能从中得到丰富的启发去寻求突破。


Alpha案例中“参照级别”的功能运用亦是同样道理。与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相比,典型案例、优案评析、类案参考等并不是类案检索指导文件中有明确“效力顺位”的案例,对当地法院而言也不见得多么亲近。但这些具有典型意义、刊载选送的案例往往对问题的说理特别充分,即便没有必须参照的效力、不在当地法院的喜好范围,也是值得拜读精析、能够帮助说理的宝贵参考。


(二)检索结果的呈现要说理


检索内容是否添加报告的选取看说理,检索报告最终的呈现同样要说理。



大家都知道 Alpha 案例检索报告的导出特别方便,但实际上,案例检索报告的形式并非只能是添加内容的默认罗列,除了便捷的添加、导出外,Alpha 还有个能方便说理的“批注”功能。


我们在斟酌案例是否值得添加的同时,往往就在分析案例的说理。确认案例值得参考、点击添加至检索报告后,我们不妨稍作停留,在弹出的“已添加”窗口中选择右侧“批注”,摘要案例的关键事实、核心论证或者记录下刚才对于说理的考虑,这样导出的报告也就会附带着我们对案例说理的概括与思考。


同时,最终导出的检索报告毕竟是能够自由编辑的 Word 格式,通览检索报告后,我们可以对添加的案例内容进一步梳理归纳,提要出不同观点的核心思路,使说理论证的路径一目了然。


内容的挑选衡量基于说理,报告的呈现编辑也是为了方便说理。既然案例检索的最终目的是说理,那“找不到案例”时当然也可以“不再找案例”,而直接向着说理的目标前进。


二、支撑说理,不止案例

可是“找不到案例”就“不再找案例”的话,我们又靠什么去实现说理呢?案例检索最终目的是为了说理,但反过来,支撑说理并非只能依赖案例。


(一)用好其他“说理资源库”


除案例数据库外,Alpha 的实务文章、司法观点、实践指引、期刊论文、立法解读里也蕴藏着丰富的说理论证,案例苦苦寻觅无果时,不妨去这里转转。




1、实务文章


Alpha 最近上线的“实务文章”库收录了 3 万多篇实务文章。针对当下讨论热烈但暂时没有公开案例的情形,我们可以借助实务文章资源,了解现象所涉的法律问题,领会其中的论证说理。


和案例是否值得被添加的标准一样,文章的好坏取决于说理论证的充分程度,而非所处的观点立场。相比微信直接搜索的文章而言,实务文章库的精选内容在说理质量上相对有所保障,文中涉及的法规、案例也可以进行快速核验。


2、司法观点


Alpha 司法观点数据库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系列丛书内容,亦是无比宝贵的说理资源。


了解问题所涉及的关键规则后,我们可以在司法观点数据库里进一步探究相关规则的适用条件、情形区分的注意事项;如果涉及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早就有了统一明确的倾向,我们也可以剖析分解观点背后的思路依据,“为我所用”支撑自己说理论证,或者“有备无患”预想可能的突破方向。


3、实践指引


如果涉及的问题是执行、PPP、担保、劳动、商标、IPO、国际仲裁领域的内容,我们还可以在“实践指引”数据库里看下前辈们的经验总结,人家也许早就解决了我们的疑问,或者至少提供了分析说理的路径参考。


4、期刊论文


此外,Alpha 大数据—更多—知识拓展的“期刊论文”也是个不大被注意的、探寻说理的好去处。


很多人离开大学后就不再阅读论文,但实际上,期刊论文里对法律问题的说理往往更详细严谨,高质量的论文还会把基础概念解释清晰,对不同的观点阐释对比。尤其在其他文章论述不详、司法裁判尚不统一的情况下,期刊论文里的扎实说理,或许能给我们论证观点、应对未知的充足信心。


5、立法解读


同时,法律规范本身的解释更是不能忽视的说理内容。


一个问题争执到最后的焦点,往往就是当下情形到底涉及什么法律规范、是否确实能够适用某法律规范、适用此法律规范又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借助 Alpha 民法典法规页面的条文主旨与立法解读,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规范内容,以备在法律适用的说理辩论中占据上风。


(二)回归法律法理的积累运用


检索案例是为解决问题寻找说理,而问题的说理绕来绕去,始终要回到法律法理上。


例如,此前示例不断的“双减政策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情形,如果不清楚“双减政策”“合同解除”“责任减免”表象背后涉及的规范依据和逻辑原理,那我们检索案例的过程难免茫然痛苦,一无所获的时候更会感觉无能为力。但了解问题本质是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的认定与适用后,后续检索条件的调整就有方向,即便未获公开案例结论,我们也能循着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路径,思考寻求其他说理的支撑。


又如频繁的“某情形下,合同效力怎么认定”问题。难道没有该情形合同纠纷的案例,我们就不能应对解答了吗?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则不过几类。该情形到底是使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还是让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是令合同的成立方式不满足,还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公序良俗有违反?就算没有明确的案例定性,也不妨碍我们遵循法律法理的逻辑精密论证。


再如“某约定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分析。只有在该约定属于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的前提下,才有从格式条款角度判断效力的基础,否则就应该回到通常合同效力的认定思路;且格式条款的“无效”与“不成为合同内容”是不同的问题,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可以阻却后者的主张,但如果内容本身排除或不合理限制了对方主要权利,即便有所充分提示也难规避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而“主要权利”与“合理”的界定,又需要结合具体合同关系的内容与性质考量分析。实践中有些裁判对此类问题只是草草一句“属无效格式条款”,我们只有对法律法理足够了解、运用熟练,才能跳出既有案例的轻率结论,为自己不同观点的主张充分辩说。


案例检索没有收获时,与其把时间精力耗费在继续查找当下未必存在、存在未必说理的案例上,不如潜心琢磨透彻问题本质涉及的法律、法理,直接在此层面展开论证。当然,这种分析论证注定需要持续学习、厚积薄发的过程,而非不动脑筋的“随取随用”。不要幻想用案例检索使用的频繁去掩饰法律法理学习的懒散,前面三个问题的示例也不过是想说明:法律法理的学习积累不仅不会被案例检索取代,反而推动着案例检索的精细展开,在检索没有收获或者案例说理不足时,更能给我们不再找案例、不屈从案例的底气。


三、结语

面对“找不到案例”的无力情形,“继续找案例”的方法对策外,也有“不再找案例”的说理途径。案例检索无法替代对规范的研习,法律问题的论证也不能只依赖案例,我们对法律、法理的积累越深厚,对案例的取舍、评判就越自如,即便没有案例结果支撑,问题的回答也能做到说理通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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