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正)(中英文对照版)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英文对照版)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