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 43 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 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一点与《劳动法》第 30 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提 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类似,而且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更为 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问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