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公司能以未出資為由提起消極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嗎?

對於股東未出資或抽逃出資,公司法提供了催繳出資、權利限制、股東除名等一系列救濟途徑。公司認為未出資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的,應以除名決議的形式進行,不得提起消極股東資格確認之訴,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如公司作出除名決議,則股東已被除名,公司亦不得提起消極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原文標題為《張獻之:公司不得以未出資為由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