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證明責任

舉證證明責任的案例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舉證證明責任一詞,最早始見於2015年我國頒布的《民訴法解釋》。而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