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那些年——公司故事 第[1]期 公司解散

在公司的發展中,經常出現三種情況:一、大股東把公司做大了,想更多的爭取控制權;二、小股東把公司做大了,覺得孩子養大了,是為別人養的;三、股東之間對公司的經營理念或決策事項意見不同,產生分歧甚至矛盾激化。這些情況往往造成公司處於僵局,公司經營管理困難,表現出來的狀態就是長期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即使能夠召開,也無法達成決議。一、公司的法定解散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