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淼

法律實務中,應如何準確界定「國有企業」?

有關“國有企業”的理解,本文也僅在國資監管語境下展開。實踐中在適用32號令第四條,判斷交易標的或交易主體的企業性質時,仍需按照層級追溯其各級股東直至最終的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及自然人,再依據第四條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