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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交易模式及合同类型有哪些?

编者按:本文中的“物权类合同”指以创设、移转物权为目的,或者说是以“物权”为标的的合同。为区分表达,物权类合同以外的合同,在本文中临时被称为“普通合同”。在对物权类合同与普通合同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本文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主要物权交易模式与合同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期帮助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更快判断某类合同是否可行,“当事人是否能够合法的取得某一项物权”。-1-物

新《反垄断法》施行,经销协议如何避免触雷?

经销买卖关系,发生在生产商(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双方之间不是“横向”的竞争(例如同类产品的多个生产商之间),而是“纵向”的交易合作。因此从《反垄断法》的视角,经销买卖合同要注意“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风险。本文即根据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反垄断法》对上述风险进行简要分析。-1-《反垄断法》中对“纵向价格限制措施”的限制经销关系中的“纵向价格限制措施”就是生产商对经销商对

债权人应如何审查「保证合同」?

编者按:本文以「微观-合同条款」的视角,就保证合同起草审查中的六大条款进行了分析:保证方式条款保证范围条款保证期间条款公告催收条款最高额保证的特殊条款签字盖章条款-1-保证方式条款1. 保证方式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第一,一般保证强调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务人客观上没有可履行债务的财产时,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强调债务

公司能以未出资为由提起消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吗?

对于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法提供了催缴出资、权利限制、股东除名等一系列救济途径。公司认为未出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应以除名决议的形式进行,不得提起消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如公司作出除名决议,则股东已被除名,公司亦不得提起消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原文标题为《张献之:公司不得以未出资为由提

增资协议不可忽视的10个审查点

编者按:增资协议,是指目标公司与增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增资金额、股权比例、增资的缴付、验资、变更登记等事项。这里的目标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方可能是原股东,也可能是新股东。本文采用了《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分别对增资协议进行分析,阐明增资协议起草与审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要点。-1-宏观-合同主体1.增资协议应由目标公司与增资方签署。(1)增加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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