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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法天使】
本文以「微观-合同条款」的视角,就保证合同起草审查中的六大条款进行了分析: 保证范围条款 保证期间条款 公告催收条款 最高额保证的特殊条款
编者按: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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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催收条款
此处公告催收条款仅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情形下。
对保证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债权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起算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1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早于或等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1.2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1.3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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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条款
实务中大部分合同是双务合同,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下,一方否认合同成立的可能性小很多,因为这意味着取消交易、双方都得不到什么(一般情况下);单务合同下,义务人却大有动力否认义务的存在。与抵押、质押相比,保证合同没有登记、交付这些手续,其效力完全取决于签署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保证是否成立,直接影响大额的资金、损失是否能追回,对债权人关系重大。
这就意味着,保证合同的签字盖章环节的审核要比所有合同都重要、严肃得多,也容易出问题得多!实务中屡屡出现这种情形:
(1)A公司做保证人,安排在A公司二楼签约,结果盖的并非A公司章,A公司不认可保证。
(2)甲乙做保证人,当面看过身份证当面签字,结果实际上甲签乙的名字、乙签甲的名字,后甲乙主张未签署。
因此在实务中,律师应适当提示、适当审核保证合同的签署手续,一般要“盖章+签字”,而且一般需要当面签署,有的金融机构还会要对签约过程录像。
-END-
实务中大部分合同是双务合同,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下,一方否认合同成立的可能性小很多,因为这意味着取消交易、双方都得不到什么(一般情况下);单务合同下,义务人却大有动力否认义务的存在。与抵押、质押相比,保证合同没有登记、交付这些手续,其效力完全取决于签署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保证是否成立,直接影响大额的资金、损失是否能追回,对债权人关系重大。
这就意味着,保证合同的签字盖章环节的审核要比所有合同都重要、严肃得多,也容易出问题得多!实务中屡屡出现这种情形:
(1)A公司做保证人,安排在A公司二楼签约,结果盖的并非A公司章,A公司不认可保证。
(2)甲乙做保证人,当面看过身份证当面签字,结果实际上甲签乙的名字、乙签甲的名字,后甲乙主张未签署。
因此在实务中,律师应适当提示、适当审核保证合同的签署手续,一般要“盖章+签字”,而且一般需要当面签署,有的金融机构还会要对签约过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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