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协议中虽有所有权转移条款但实际更多是根据品牌方指令执行的仓储和物流服务提供方,应该怎么定性这种经销商的身份性质?可否因此而不认为是真正的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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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的这种概念首先要从个案角度去看待,如果这个经销商,他只是通过销售占款、通过所谓销售融资的方式提供仓储物流、销售贷款,是可以去主张说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销商,不是转售关系。在实践里面是有这样的个案得到了执法部门的认可。当然,目前来讲,只有《汽车指南》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其他行业指南还没有说这方面的问题。这个其实也要个案分析啊,要谨慎看待,要看实质。代理关系和经销关系的区别,代理关系是不是《反垄断法》的安全港也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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