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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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 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 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 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 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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