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我们把如何调整更多约定在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里,而不是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同样可行?对于如何调岗,如果我司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如我有权根据我的经营需要进行调整,而没有形成步骤,比如首先要怎么样,然后要怎么样,那此类规定是否有效?
这是一个调岗问题,这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同。今天所说的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员工的原本的岗位不存在,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再解除。题目的问题纯粹就是调岗问题,实践过程中企业因为经营需要,或者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而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后是有效的,可以作为调整工作岗位的制度依据。今天内容针对的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企业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强调的是协商。
司法实践中认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的行为。但是需要注意充分合理性,比如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调岗不能具备侮辱性,不能具有惩罚性,调岗后的薪水也无不利变化。在充分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调换,员工手册上规定的单方调岗的情形可以作为制度依据,企业也需要对做出单方调岗的决定进行一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