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企业基于用工自主权进行调整的话,协商首先是不是必要?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进行可能是最好,但是首先是不是在法律上是我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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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合同的话,需要注意客观性、因果性、程序性,程序性是必经流程,如果没有协商显然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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