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因为战略布局成立了子公司,整块业务剥离出去了。与员工协商安排到子公司的岗位,在上海的主流判例或观点会支持公司吗?这个问题主要想问的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给员工安排子公司的岗位,在上海可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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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能够证明业务确实发生剥离。在一些司法实践中,虽然两者是关联公司,但是两家公司之间确实存在资产转移,有资产转移协议证明的话,可以认定为一种业务剥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但实践中可能存在剥离的一部分业务只是对员工合同履行中的一部分存在影响,员工还可以做别的业务,此时就很难证明有整体影响。因此要注意剥离的业务和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是否存在重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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