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 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 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 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 在以下三种情形下,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