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 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 工作年限, 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 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 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 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此外, 本市就以上情形所涉及补偿金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 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 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 12 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 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