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站长删除。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亚太法务联盟】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达到空前高度。知识产权于企业而言,日益成为重要的“利器”。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做好风险防护?知识产权商业化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如何采取最优策略进行处理?这些问题成为了企业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探讨上述问题,给企业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10月22日,亚太法务联盟联合美图公司共同举办了第四期法总交流会,邀请资深法总和专业律师共同探讨“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及纠纷处理”这一话题,解读最新的知识产权动态及风险防控,分享一线的实务案例,共同探讨如何运用专利为实现企业战略服务,如何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反败为胜,如何在网络飞速发展中保护好版权权益,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
亚太法务联盟常务秘书长蒋璐明、美图公司高级法务总监陈劲松、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旭东、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规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刘婕、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张洁、建发股份法务部总经理陈惠彬等十余位首席法务官参与了本次分享会。

会上,陈劲松首先以“专利,没有硝烟的江湖”为主题,从经典案例谈专利实操入手,进行了经验分享。
陈劲松曾任职检察官公诉人,后进入企业,任职于联想移动、聚力传媒(PPTV)等IT互联网公司,在智能硬件、互联网行业积累了丰富的法务实操经验,2016年中加入美图公司,成为美图法务负责人,在知识产权应用领域颇有心得。
他向参会嘉宾分享了专利基础知识、如何应对专利纠纷、专利布局与战略、政府与企业的互动等四个方面的见解。
首先,陈劲松从诺基亚的“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无效案入手,探析专利要素,他表示,授予专利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此外,专利文件的书写十分重要。专利具有时效性、地域性的特点,还包括PCT国际专利。
随后,陈劲松从诺基亚诉华勤案切入,谈及企业应对专利战的打法。结合实例,他提出问题:某专利技术,其权利要求书罗列技术特征1、2、3、4、5、6项;某企业欲应用的技术,其涵盖的多项技术特征里具备了前述1-5项,以及其它独特技术特征。
这是否构成侵权?
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将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其中涉及等同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
何为等同原则?
构成“等同”需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何为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了解了企业应对专利战的打法及相关概念之后,企业应如何进行专利布局与战略谋划?
陈劲松从谷歌并购摩托罗拉移动公司案与大家共同分析了跨国巨头的专利布局,并提出多个问题以供探讨——
  1. 本案例中,为什么中国商务部、欧盟委员会对谷歌、摩托并购案予以放行?

  2. 从美国高通、爱立信、诺基亚、华为四家公司的竞争模式可以看出专利运营利弊有哪些?

继而,陈劲松介绍了联想声誉危机事件:2018年5月10日,质疑联想“5G标准不给华为投票”的文章发出,联想公司陷入舆论风波。而背后的真相却是LDPC与polar 标准不是高通与华为标准之争,LDPC下许多专利过期或为多家公司持有,专利量最大的是三星等。
分享的最后,陈劲松以移动通讯行业为例,谈及面对国外权利人已占据优势地位,中国政府的长远战略。

身兼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首都互联网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的宋旭东则以《商业秘密司法实践(民事、刑事)、维权策略及企业合规》为主题,为大家介绍了商业秘密的司法实践、维权策略与企业合规建设。
他首先为大家介绍了商业秘密法律含义和表现形式。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


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包括秘密性(非公知性)、价值性(商业价值)、保密性(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两大类表现形式分别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结合办案经历,宋旭东总结出了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中的一般审理思路和诉讼特点。他总结道,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遵循一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主要包括权利基础的审查、同一性比对、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认定等几个环节。而对于权利基础的审查,主要是围绕商业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要件展开。
随后,宋旭东结合山东高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19号翟兴华、武汉华尔顺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威海蓝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2016)最高法民申2161号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江苏高院(2010)苏知民终字第0179号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与扬州爱博德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侵犯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纠纷案等案例,分析了关于秘密性的问题;并结合法律法规阐述了关于价值性、保密性的问题。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侵权判定标准如何?
宋旭东指出,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等权利保护法有比较明显的区别,除了体现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外,其规制的重点是行为的不正当性,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健康为价值目标。无论是1993年、2017年、还是2019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判定标准规定得都相对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需要,逐渐总结出“接触(或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同(同一性)+手段的不正当性”的侵权判定标准,在《商业秘密民事规定》中得到具体落实。
宋旭东还谈及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的举证、关于商业秘密侵权后果及执行。在商业秘密刑事诉讼部分,宋旭东结合近期实施的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刑事司法解释,分析了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的主要变化。

他还与在座嘉宾交流了商业秘密诉讼实务经验和问题。宋旭东称,在商业秘密案件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需要注意:
  1. 原告所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是深度信息,简单的名册、名单、业务需求、交易机会等不足以成为商业秘密。

  2. 在具体的案件中,商业秘密需要一定的载体体现,但同时,商业秘密的载体与商业秘密本身又不能混同。

  3. 商业秘密内容的具体化——密点的梳理与确定,对于商业秘密的基础至关重要。

  4. 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与专利的新颖性的区别。

  5. 商业秘密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一般不能覆盖员工基本技能。

  6.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特点与存在问题。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商业秘密维权诉讼案件数量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而且由于原告举证难度的降低,案件的胜诉率也会有相应的提高。立法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刑事立案门槛降低,会促使相当多的企业采取刑事维权手段。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相配合的作法,在一些重大的案件中仍然会是一个很常用的诉讼策略,刑事案件的主要功能将体现在对被诉侵权方所实施行为的不正当性的挖掘。”宋旭东称。
最后,宋旭东介绍了商业秘密维权策略与证据组织,并分享了其总结额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的七个步骤与方法:
  1. 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哪些信息可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认识商业秘密与专利、著作权 的不同,了解商业秘密的优势及不足;

  2. 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尤其是保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3. 在制定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单独制定商业秘密策略。对哪些信息和技术适合挖掘成专利,哪些可申请著作权登记,哪些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应有充分的认识。

  4. 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和监控机构。

  5. 划分密级,不同密级采取与其密级相适应的保密措施。

  6. 做好档案管理。

  7. 保密协议的签署和管理。

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品牌宣传推广活动频繁发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此情况下,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及纠纷处理尤为重要。
本次分享会上,两位嘉宾的分析亦为诸多企业提供了可参考的方法与策略,获得了参会嘉宾的一致认可。

点赞(1)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法总荟-企业法务助手 微信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法总荟,企业法务资讯公众号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