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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务分包合规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分包行为的管理,有效防范劳务分包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备注:该活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衍生,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规管理体系:
(一)全面覆盖。劳务分包管理是系统性工程,应全方位落实到各个相关部门、各级子企业、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对劳务分包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管理层级的权限和职责;覆盖到全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分包商准入及分级管理、合同管理、安全保护、保险管理等。
(二)客观公正。主管劳务分包业务的部门应客观公正履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合规规定对劳务分包商进行管理,客观评价,坚持统一标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专业有效。应结合监管要求完善劳务分包合规管理制度,建立与公司实际相适应的合规工作机制,并根据发展需要持续改进完善,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确保合规管理发挥实效。
(四)实时精准原则。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融入劳务分包业务管理活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加快提升合规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劳务分包领导机构公司由【经理层】组成,承担劳务分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并对合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推动劳务分包合规管理与财务、审计、监督等各专业部门的相互统筹和衔接,确保企业合规管理机制专业、有效运行。
第五条 公司【部门名称】为劳务分包管理部门,是本领域合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劳务分包日常管理相关工作,履行“第一道防线”职责:
(一)按照合规要求完善企业劳务分包领域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企业劳务分包业务合规管理指引及有关清单;
(二)开展劳务分包业务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及时发布合规预警;
(三)对劳务分包业务的制度、文件、合同及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及时向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风险事项,组织或配合开展合规风险事件应对处置;
(五)做好劳务分包业务合规培训和劳务分包商合规调查等工作;
(六)组织或配合进行劳务分包业务合规评估、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七)向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送企业劳务分包业务合规管理年度计划、工作总结;
(八)有关劳务分包管理的其他职责。
公司各相关部门,基于各自权限范围,在合同用印、档案管理、财务付款、法律风险审核、争议解决等方面承担相应合规管理职责并明确设置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领域相关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处置等工作。
(备注:对于上述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劳务合规管理工作,履行“第二道防线”职责:
(一)起草劳务分包合规管理年度计划及工作报告、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等;
(二)参与企业劳务分包相关的重大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劳务分包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组织做好重大合规风险应对;
(四)组织开展劳务分包合规评价与考核,督促违规行为整改和持续改进;
(五)指导其他部门和子企业开展劳务分包合规管理工作;
(六)受理职责范围内与劳务分包相关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或协助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开展劳务分包业务合规培训;
(八)有关劳务分包合规管理的其他职责。
(备注:对于上述【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职责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公司境外重要子企业及重点项目应配备合规管理人员,落实全程参与机制,强化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核把关,切实防控境外合规风险。
第七条 公司【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第三道防线”职责:
(一)对劳务分包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为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二)会同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对劳务分包合规管理工作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三)对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职责范围内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结合违规事实、造成损失等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五)对完善公司劳务分包合规管理体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关劳务分包管理监督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劳务分包商准入管理
第八条 公司实行劳务分包商准入前评审和准入后的履约考评、清退制度,有施工劳务资质(专业作业资质)且满足公司对业务、能力、资质、人员、装备、业绩、诚信、管理方面要求的劳务分包商,可向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申请准入或由其邀请准入。
第九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审查劳务分包商的准入申请时,需审查以下各项有效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分包资质证书;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诚信从业情况;
(六)企业社保缴纳凭证(体现企业缴纳人数);
(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八)施工人员清单;
(九)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证书;
(十)小型机器、设备、器具的名称、型号、数量清单及设备的合格证书;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企业简介、企业业绩等)。
第十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收集劳务分包商准入资料并进行审核,根据准入评审结果,整理形成合格分包商名录建议名单,并由相关部门组成劳务分包商评审小组,对建议名单中的劳务分包商提出评审意见,经企业批准,形成“合格分包商名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收集和整理各劳务分包商的履约情况,定期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函,组织履约考评,形成考评报告,每年度组织综合履约考评并公布考评结果,如需清退的列明清退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制定履约考核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劳务分包商进行履约考核,合格劳务分包商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 施工安全:遵守安全规范,三年内无一般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
(二) 施工质量:遵守质量规范,施工质量达标;
(三) 施工进度:超前或按时完成施工进度;
(四) 诚信履约:严格履行合同要求的各项义务;
(五) 人员管理:施工人员具备相应技能,队伍稳定;
(六) 工资发放: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发放手续规范、资料齐全;
(七) 企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当劳务分包商不能满足分包合同、企业质量、环境、安全管理等要求或业主要求,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一般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分包商进行考核评价,并有权采取措施,责令其限期纠正、停工或解除分包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对劳务分包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准入评审结果、履约考评结果等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类应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范围。根据不同的级别,在招投标、考核晋升、事中事后监管中采用优先合作、区分检查频次等分级管理措施;对于不合格劳务分包商实行禁止合作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对劳务分包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考核结果不定期地梳理和调整合格分包商名录。对于履约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严重违约行为的劳务分包商,应当及时组织评议,采取移出合格分包商名录、一定期限内不予接受其投标或承接业务等惩罚措施;对于长期未建立合作关系的劳务分包商,应在合理期限内对其进行重新考评,对于考评未通过的劳务分包商,应当及时移出合格分包商名录。
第十五条 当劳务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的分包管理规定,严重违反分包合同,发生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不再具备履约能力时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及时撤换,形成清退机制。对被清退的劳务分包商应逐级上报、审核通报,取消其合格分包商资格。
第十六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制定劳务分包商清退应急处理预案,明确撤换分包商紧急情况、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报告与紧急处置、条件保障、后期处置等,确保该劳务分包商所承包的工程能保持正常施工,避免造成不良的影响,损坏企业信誉。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建立分包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建立经常性预防、预警和处置机制,完善包括处理机构、职责、人员、物资、资金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对于劳务分包商在评价周期中有以下严重不诚信行为的,将取消其合格分包商资格。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分包商提供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通过编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证据,采用欺诈、胁迫手段取得证据,恶意累诉、滥用诉讼权利,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文件等形式实施恶意诉讼,实施虚假诉讼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在市场监督管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等社会公开信用查询途径存在各类行政处罚、通报、警告、异常经营等信息,而该劳务分包商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四)有营私舞弊、行贿等不正当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第四章  分包商选择及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选择劳务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等行为,严格禁止劳务分包商挂靠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选择劳务分包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诚信、等价有偿的原则,以技术水平、施工能力、施工业绩、设备设施、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综合因素开展竞争。
第二十条 凡进入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劳务分包商,均可参加公司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选择活动。不在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单位,需要参加劳务分包选定活动的,应通过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邀请准入或分包商申请准入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商的选择方式包括招投标、比价、竞争性磋商、直接委托等。
(一)招投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由不特定的劳务分包商投标,以招标书为标准评选出中标劳务分包商的分包选择方式。
(二)比价,是邀请三家(含)以上合格劳务分包商报价,评选出中标分包商的分包选择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分包商就劳务分包事宜进行磋商,分包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在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分包商名单中确定成交劳务分包商的方式。
(四)直接委托,是指在限定的范围内,将工程项目直接委托给合格劳务分包商的分包选择方式。
(备注:上述劳务分包商选择方式的适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企业可参考《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招标投标合规管理指南》《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物资采购合规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定相应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商的,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招标流程。
(备注:企业组织实施招标的程序可参考《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招标投标合规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通过比价方式确定劳务分包商的,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邀请3家或以上符合要求的潜在劳务分包商报价,并在限期内投送报价文件,由企业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合理低价原则进行评审,确定分包单位,向其发放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劳务分包商的,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分包商就劳务分包事宜进行磋商,分包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在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分包商名单中确定成交劳务分包商。
第二十五条 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劳务分包商的,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可直接将相关工程的劳务作业委托给指定分包商,但应制定直接委托劳务分包商的审批流程,履行必要的审核和审批手续。
直接委托劳务分包商,必须先对其履约资格和能力进行评价,合格后方可选用,合格分包商中优先选择对应专业的、有资质、能力的、评级较高的分包商。准入审核不合格时,应协商重新选择劳务分包商。
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内容完整,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分包工作期限、质量标准、总(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义务、劳务分包人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违约责任、索赔、禁止转包或者再分包、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对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的格式及适用的适合性进行审查,对要求劳务分包商应当遵守的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及补充、对劳务分包合同及其他合同中涉及劳务分包的条款进行一致性审查,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的一致性。
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对劳务分包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核通过后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署,加盖企业印章后生效,形成正式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按项目及时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台账,包含项目名称、劳务分包商名称、负责人、选用途径、选用日期、项目内容、项目价格、签订日期、开竣工日期、结算金额、结算日期等内容。
第五章 劳务分包履约管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对于劳务分包商的履约管理体系。分包工程开工前,企业应对分包商的开工准备、人员配备等进行全面检查与审批,确保分包商具备相应的实力和技术保障。相关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对分包商分包工程的进度、安全、工程质量、保险等方面的目标、要求进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三十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采集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工程部中配备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实施封闭式管理和考勤管理,并依法完善用工实名档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将作业人员用工年龄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范围,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不符合用工年龄和身体状况要求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劳务分包商全面系统地制定劳动保护方案,严格落实劳动保护的检查与防范制度和标准,协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查工程重点、关键部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督促劳务分包商依法开展劳动保护培训、严格落实劳动保护用品实物采购、保管、发放和更换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劳务分包商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将安全生产协议作为劳务分包合同附件。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在劳务分包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总交底,要求其在施工期间按照符合施工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和技术规范落实用工安全检查制度,督促劳务分包商做好用工安全教育,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督促劳务分包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强化施工安全、特种设备的操作、工伤事故预防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如实汇报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与劳务分包商应依法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施工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务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应当按要求投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督促劳务分包商采取及时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及时为受伤员工申报工伤及意外保险,为工伤人员妥善办理理赔和赔偿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督促劳务分包商依据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编制对应的工作计划和劳动力组织计划,由于劳务分包商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分包商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在验工计价款中扣除相应工期违约金或要求劳务分包商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劳务分包商提交的质量保证计划,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要求劳务分包商限期整改或处理,直至合格为止。监督劳务分包商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和企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劳务分包施工质量达到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质量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牵头协调公司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劳务人工费用及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一)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并进行用工备案。
(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劳务员,监督劳务分包商落实农民工进退场登记和每日考勤。
(三)全面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制度。在项目现场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将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进行明示。
(四)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督促劳务分包商确保将结算和发放的人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建筑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代发制度的,总承包企业应当按规定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人工费收支专用账户,监督劳务分包商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或按规定由总承包企业代发。
(六)设立工资保证金。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账户,专项用于保证支付企业承包工程中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或银行保函。
第三十八条 劳务分包商完成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内约定的工作内容,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方可与劳务分包商进行劳务分包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
(一)结算时应依据合同、施工图纸、验工计量资料、工程业务联系单、现场签证、市场价格信息等与劳务分包商开展结算磋商,审核确定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原则、工作界面划分、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补充协议或认价单,编制分包结算书;
(二)对分包结算进行审核、抽查与评价,劳务费用的支付数额要依据已确认的计价额,不得超拨或用借款的方式代付劳务费;
(三)建立劳务结算及拨付款台帐,重点关注有重大成本风险的工程项目以及结算金额较大的劳务分包项目,以加强过程动态管理,防止超验超拨现象的发生;
(四)结算时必须以书面合同为资金支付结算依据,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结算条件为结算基础,不得对请款申请进行合并结算。
第三十九条 劳务分包结算分为期中结算、最终结算、合同封账协议,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确保与劳务分包商依法依规进行劳务结算。
第四十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劳务分包履行期间承包商的履行资料进行汇总。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将上述全部资料整理后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六章  境外工程劳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承包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对于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内前述相关工程管理的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自营的境外承包工程,需要外派劳务的,应与招用的外派人员依法订立外派劳动合同,依法、依约给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工资,保障外派人员的劳动者权益。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招用人员,或通过依法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境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境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约做好外派人员的工资支付、证件手续、后勤保障、教育培训、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工作,并做好相应书面凭据保存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可以就境外工程的业务(包括外派劳务)与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合作方依法进行合作,但不得将境外工程项下外派劳务违法、违规进行转包或分包。
在合作过程中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
(一)负责对外派劳务的相关管理,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境外劳务事件;
(二)应当与合作方依法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合作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三)应当与合作方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证件手续、后勤保障、教育培训、购买保险等管理责任,并监督合作方履行专业分包合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明确指定境外工程属地化劳务专管部门,制定属地化劳务专管制度,促进属地化员工管理的灵活化与合规化。
境外工程属地化劳务专管部门应加强对境外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属地化用工的管理,遵守境外工程所在地区对员工签证、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加班、休息休假、职业安全、解雇保护、工会与集体争议、外包机构、劳务派遣等问题的相应法律和规定,密切关注用工管理领域的规定、政策变化。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在管理境外工程劳务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境外工程劳务管理体系,指导境外工程属地化劳务专管部门制定考勤制度、施工任务单制度、请销假制度、劳务人员行为准则等,建立健全统一的外派人员管理专项体系和制度。
(二)依法及时、足额存缴境外工程的风险处置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外派人员的报酬、因发生突发事件而产生的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或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三)制定境外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可包括并不限于:应急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程序、善后处置程序、相关方(如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最近的医院等)的电话及地址等。
(四)及时、妥善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在发生境外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中国驻该境外工程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形重大的,应在24小时内报送),并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接收、调查公司内外部对于劳务分包商的投诉,督促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建立将投诉及整改情况与劳务分包商之准入、分级分类管理、考评、清退等结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主动发现的劳务分包商违法违规情况,参照本章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可对外公示统一投诉渠道,供公司内外部对选聘的劳务分包商在日常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及合规风险等进行投诉。
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应完善保密制度,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并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报告材料。
第四十八条 对于投诉内容明确的事项,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应及时组织内部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需形成书面记录,存留相关书证、物证、证言等调查核实材料备查。
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对劳务分包商的调查处理,需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调查,充分听取劳务分包商申辩意见后,坚持有依据的追责与预防并重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经调查发现投诉事项属实,但尚不构成违规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会同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约谈劳务分包商负责人,建议劳务分包商进行必要的改进。应做好约谈书面记录,由劳务分包商负责人签字确认。
经调查发现投诉事项属实并构成劳务分包违规的,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应会同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要求劳务分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纠正,并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合同进行追责;并在整改完毕后,进行核验。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纠正的分包商,应当严肃处理,并实施重点监管、降低考核评级等措施。对于严重违规造成恶劣后果,或违规事项遭多次投诉查处仍不改正的,可进行清退、取消其合格劳务分包商资格。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开展劳务分包业务过程中有渎职、受贿等行为的,经公司【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大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并向其追偿;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符合《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容错免责情形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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