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同时如何对质量问题的处理进行约定能对买方更有利或者更好防范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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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通常要回归到争议解决的角度,就是说,作为买方来说怎么样能够证明我们主张的质量不合格 是实际存在的,这是第一个问题。建议在合同里面约定对于产品的到港后检验尽量要由双方共同检验,或者说约定货物到港后的检验应当委托第三方有公信力的检验机构来进行。比如说,瑞士的 SGS——公认的比较权威的检验机构。第二,应当具体约定质量标准,以及能引发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质量不合格的情形;第三,应当约定具体的损失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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