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问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受让方是不是也需要按照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双录等一系列流程?还是说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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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按照《合伙企业法》,LP和LP之间转让,不需要其他合伙人之间同意;LP向第三人转让份额,必须通知现有的合伙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LP当然可以把份额转让给第三人,但是需要GP和LP的同意。份额转让属于变更,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变更,受让的LP也需要是合格投资者。
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转让,不需要。但是,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外部第三人转让基金份额,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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