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用“高薪”等手段来引导主播跳槽的行为,可以适用违反商业道德起诉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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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保守的角度出发,由于网络直播领域不存在“不许用高薪等手段引导主播跳槽”的共识,也没有相关的行业规范和商业习惯,故不能仅仅以络直播平台用“高薪”等手段来引导主播跳槽为由主张其违反商业道德起诉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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