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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者违法使用标识,后续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因在于,违法使用标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可能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也因此不受反法保护。当然,行为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但这样做存在风险:当事人自己违法使用标识的行为也可能被一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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