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国际化,境外虚假陈述,是否导致在国内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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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要求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上市公司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在境内应当同时予以披露。
该规定表明,对于同时在港股、美股或其他境外市场上市的公司,境外信息披露标准同时适用于境内市场,上市公司在境内的信息披露需要适用“国际化标准”,即使依照国内标准,上市公司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国际标准应当信息披露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在境内应当同时予以披露。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披露要求全球同步化,可能导致信披违规责任的联动,如果根据境外披露规则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或将导致构成境内信息披露违法的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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