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同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认定方面有哪 些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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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 才认定为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 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并非直接认定为无效, 而《劳动合同法》则 认定无效。
可见《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更切实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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