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

淺析“先票後款”約定的法律效力

在商事交易中,先開票後付款並不是一種規範的交易習慣,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的風險。在企業之間的交易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往往在合同中約定“先票後款”的付款條件,或存在“先票後款”的交易習慣,即約定開票方先開具相應金額的合格發票後,付款方再支付相應款項,甚至約定若開票方未開票則付款方有權拒絕付款。先票後款在實踐中的困境有三,一是付款方希望先拿到發票,收款方希望盡早收到款項,提早開票錢沒收到,稅卻已經交了,二是

以專利侵權責任為視角淺談購銷合同中知識產權擔保條款的設計

知識產權風險在實際業務的開展中,通常是一個很難事前準確量化的風險,特別是針對專利,一方面專利的有效性以及侵權判定均存在一定的博弈空間,也往往需要漫長的法律程序和專業工作才能塵埃落地,另一方面當前專利訴訟程序本身也已成為商業競爭的一種手段,甚至於成為很多NPE的獲利方式。因此,在業務實踐中期望在事前做到完全規避或者預知專利侵權風險,實際上已經很難做到甚至不可能實現,特別是在知識產權密集型行業中,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