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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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二款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 劳动合同终结后。
所谓竞业限制, 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 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预防和解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互挖墙脚, 高端人才带走商业秘密 所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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