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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投资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行政处罚作出之 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在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起算日的情况下,投资者未在相应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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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起处理过的案子和同类型的案子举一反三地来讲,不清楚具体的证据是什么,但定性的证据是清楚的。定性的证据体现在流量变化的数据。其一是后台的监控,其二是云服务器的日志,一个是内部的一个是外部的流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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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通常要回归到争议解决的角度,就是说,作为买方来说怎么样能够证明我们主张的质量不合格 是实际存在的,这是第一个问题。建议在合同里面约定对于产品的到港后检验尽量要由双方共同检验,或者说约定货物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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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3.0 第五条规定:本授权下的作品和其它与之分离的单独作品组成的一个汇编作品,后者并非前者的自然延伸,与前者并未混合在一起,也未意图在某种存储或分发媒介上组成一个更大的程序,如果这种汇编作品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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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追诉标准的规定,大体有几种情形:第一就是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是提供的虚假信息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利润影响占比达 30%以上的,属于明确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情形。此外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达到了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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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经销商返利的合规做法是要如实入账。如果是公对私的转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如果是公对公的转账,则可能由税务部门予以规制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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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未明确将被收购方列为虚假陈述行为人,也不涉及到上市公司被被收购方欺骗而做出虚假陈述该怎样处理的规定,但实践中存在投资者将上市公司和被收购方股东同时列为被告被法院受理的案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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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非常前沿的问题,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构建在“诱多型”虚假陈述基础之上,因此此前直到现在有关此问题的司法案例都非常少。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增加了对于“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规定,但更关注“诱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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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之间是彼此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在关联公司间调整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不同雇主之间的转移,需要征得员工同意。转移过程可能出现两种方式,一种是先解除员工与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此时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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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何标注需要结合个案中的价格类型。以划线价为例,建议经营者在设计价格比较时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注明;在未注明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原价进行审查。而若按照原价,无论是依据 2015 年发改委价监局发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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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是否为检验商品所必要。以购买硬盘为例,检验是否具有数据线以拆封为必要,而撕去标签则并不必要。此时若消费者撕去了标签,则商家可以拒绝退货退款。事实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必须符合立法精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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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绩效考评制度、确认或民主程序;绩效考评过程性文件;与员工进行绩效面谈的书面记录;员工参与绩效面谈的签字;员工自评以及其他人员对员工的评价;考评结果的通知或确认;调岗(《岗位调整通知书》,与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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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认定方法是上文所提到的 4 种方法。另外,实质性相似在实务中有一个所谓的百分比的问题,但很多法院对于实质性近似也是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的,尽管有些比例很低甚至只有个位数,但是也被认定为是实质性近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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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劳动合同解约文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