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GF—2020—2603
GF—2020—2603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文本
GF—2020—2603
合同编号: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二○二○年五月
合同编号: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
乙方(受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权流转;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业用途,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林业生态环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70 年。
(三)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四)林权流转以登记的宗地为最小单元,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
(五)家庭承包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原流转合同有明确同意再流转条款的视为书面同意),并向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六)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需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证书,方可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八)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条流转标的物及流转方式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不动产单元号 / 林地宗地号:,共计宗林地,共计 亩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让给乙方,出让期限共 年。
林地宗地流转信息表
不动产单元号/ 林地宗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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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所有权/ 林木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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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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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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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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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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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 商品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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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林/ 天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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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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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方式:出租、转包、 入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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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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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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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流转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乙方。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双方协商后确定以下列 种方式进行计价:
1. 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 元,面积 亩,共计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 元,共计 元,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2. 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 期,每期 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 元,共 元。以后每 年于当年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3. 以实物或者实物折资方式:
4. 其他方式:
(二)公益林或天然林流转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甲方□乙方受偿,或者
(三)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原则约定定金事宜。如需支付定金,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 日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权流转价款。有权要求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甲方应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配合乙方(受让方)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或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承担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让方□同意□不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林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二)出让方□同意□不同意受让方再次流转林权。
(三)出让方□同意□不同意受让方将受让的林权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担保。
(四)本合同期限内,因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流转的林地、林木及地上附着物有关补偿费的归属约定:
(五)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件):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期满后,该流转林地范围内留置林木的处置方式:
□与有权收回该流转林权的权利人协商展期 年,支付价款或实物 。
□经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收买。
□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无偿收回。
□其他 。
(四)合同期满后,流转期间受让方投资建设的附属设施处置方式:
□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支付价款购买。
□其他 。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
关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 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 日后,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造林绿化的林地。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出让方、受让方、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 日签约日期:年 月 日
附件清单:
序号 | 附件名称 | 是否具备 | 页数 | 备注 |
1 | 出让方、受让方的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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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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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流转林地四至范围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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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流转林权的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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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村民会议决议书及公示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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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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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同意再流转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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