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權流轉合同 GF—2020—2603
GF—2020—2603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文本
GF—2020—2603
合同編號:
集體林權流轉合同
(示範文本)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二○二○年五月
合同編號:
集體林權流轉合同
甲方(出讓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經營主體類型:□自然人 □農民合作社 □集體經濟組織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其他
乙方(受讓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經營主體類型:□自然人 □農民合作社 □集體經濟組織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其他
為規範集體林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特定術語和規範
(一)本合同所稱的集體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集體林地所有權、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質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經營權,依法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行為。
(二)集體林權流轉應當遵循依法自願、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進行林權流轉;林權流轉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的性質和林業用途,不得破壞林業綜合生產能力和林業生態環境;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剩餘期限,集體統一經營管理林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70 年。
(三)受讓方須有林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應當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
(四)林權流轉以登記的宗地為最小單元,除流轉合同另有約定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應當與林地經營權一並流轉。
(五)家庭承包林地的林地經營權流轉,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林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再次流轉林地經營權,應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原流轉合同有明確同意再流轉條款的視為書面同意),並向林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六)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獲得的,需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類證書,方可流轉林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再次流轉林地經營權,應告知林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
(七)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公示,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再次流轉林地經營權,應告知林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
(八)林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林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條流轉標的物及流轉方式
(一)經自願協商,甲方將不動產單元號 / 林地宗地號:,共計宗林地,共計 畝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出讓給乙方,出讓期限共 年。
林地宗地流轉信息表
不動產單元號/ 林地宗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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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所有權/ 林木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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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塊名稱(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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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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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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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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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 商品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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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林/ 天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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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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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方式:出租、轉包、 入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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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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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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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轉林地上的附屬建築和資產情況現狀描述:
流轉處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甲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將林地林木交付乙方。
第三條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一)雙方協商後確定以下列 種方式進行計價:
1. 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經營權流轉價款按每年每畝為 元,面積 畝,共計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並轉讓的,按每年每畝 元,共計 元,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
2. 分期付款方式。共分為 期,每期 年,每期林地流轉價款遞增 %。合同生效後 日內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轉價款 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轉讓款 元,共 元。以後每 年於當年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轉價款。
3. 以實物或者實物折資方式:
4. 其他方式:
(二)公益林或天然林流轉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由□甲方□乙方受償,或者
(三)雙方本著自願公平原則約定定金事宜。如需支付定金,應在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轉合同期滿後 日內一次性返還。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後一期的流轉價款中抵扣。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依法獲得流轉收益,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規定繳交林權流轉價款。有權要求乙方依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二)有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流轉林地期限屆滿後收回流轉林地經營權。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權屬應清晰、合法,無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如在流轉後發現原轉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的,甲方應當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提供所流轉林地範圍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並配合乙方(受讓方)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
(五)不幹涉和破壞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林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法享有受讓林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流轉價款。如該流轉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權依法按規定或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有權要求甲方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
(四)應當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跡地應在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閑置丟荒,並保護好生態環境和水資源。
(五)依法承擔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責任,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工作。
(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地林業管理規定開發利用,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質,不得破壞林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六條其他約定
(一)出讓方□同意□不同意受讓方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林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
(二)出讓方□同意□不同意受讓方再次流轉林權。
(三)出讓方□同意□不同意受讓方將受讓的林權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擔保。
(四)本合同期限內,因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流轉的林地、林木及地上附著物有關補償費的歸屬約定:
(五)其他約定事項(可另附件):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合同有效期間,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甲方將合同終止日至流轉到期日的期限內已收取的林權流轉款退還給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繼續履行,流轉價款作相應調整。
(二)合同期滿後,如乙方繼續經營該流轉林地,必須在合同期滿前90 日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如乙方不再繼續流轉經營,在合同期滿後日內將原流轉的林地交還給甲方。
(三)合同期滿後,該流轉林地範圍內留置林木的處置方式:
□與有權收回該流轉林權的權利人協商展期 年,支付價款或實物 。
□經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後,由有權收回流轉林權的主體收買。
□由有權收回流轉林權的主體無償收回。
□其他 。
(四)合同期滿後,流轉期間受讓方投資建設的附屬設施處置方式:
□由有權收回流轉林權的主體無償處置。
□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由有權收回流轉林權支付價款購買。
□其他 。因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情形發生涉及產權變動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不動產登記相
關手續。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按時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應繳納的流轉價款的 ‰作為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甲方流轉的林地手續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幹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經營, 致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轉價款,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期(年)應付流轉價款的 ‰作為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解除合
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自宜林地造林綠化約定期滿 日後,乙方不履行造林綠化約定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造林綠化的林地。
(六)乙方給流轉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或者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確認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違約損失、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林地經營使用權。
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約定采用如下方式解決:
□提請當地農村土地仲裁機構仲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附則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出讓方、受讓方協商一致後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可另附件):。
(二)本合同自當事人簽字蓋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出讓方、受讓方、林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簽字):乙方蓋章(簽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約日期:年 月 日簽約日期:年 月 日
附件清單:
序號 |
附件名稱 |
是否具備 |
頁數 |
備注 |
1 |
出讓方、受讓方的證件複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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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辦授權委托書和證件複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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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林地四至範圍附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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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流轉林權的權屬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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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村民會議決議書及公示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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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附屬建築及設施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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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同意再流轉的書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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