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地承包合同GF—2020—2602
GF—2020—2602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文本

GF—2020—2602

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示範文本)


發包方: 

承包方: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二○二○年五月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供集體林地承包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參照使用。

二、合同簽訂前,發包方和承包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對合同中的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諮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雙方(發包方、承包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者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後, 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四、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在選擇項前的

□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六、合同簽訂前,發包方應當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等。

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自然人填寫身份證號碼,市場主體填寫市場監管部門賦予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寫農業農村部門賦予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八、本合同編號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統一規則填寫。



合同編號:


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省 市 縣(市、區)

發包方: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承包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戶主(農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具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成員(家庭承包方式):

 

序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與戶主關系

1

 

 

 

 

2

 

 

 

 

3

 

 

 

 

4

 

 

 

 

5

 

 

 

 

……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 宗、面積共 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共 年。

承包林地基本情況信息表

宗地序號

 

 

 

不動產單元號

 

 

 

林地集體所有/ 國家所有

 

 

 

承包經營權/ 經營權 *

 

 

 

林木所有權/ 林木使用權

 

 

 

地塊名稱(小地名)

 

 

 

林班號

 

 

 

小班號

 

 

 

面積(畝)

 

 

 

 

 

四至界線

 

 

 

 

 

 

西

 

 

 

 

 

 

公益林/ 商品林

 

 

 

人工林/ 天然林

 

 

 

樹種

 

 

 

起始日期

 

 

 

終止日期

 

 

 

備注:*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寫承包經營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寫經營權

第二條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人民幣)

1. 林地承包價格為 元/ 畝·年,承包期為 年,合計 元人民幣。

2. 林地上附屬建築及設施承包價款總額為 元人民幣。

3. 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總額為 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 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分期付款支付:

 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當地林業發展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 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設立擔保物權。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林地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幹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請不動產權證並提供有關辦證手續。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在承包期限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在承包期限內,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林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3)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依法使用承包地的林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並向發包方備案。

(4)以家庭聯戶形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各聯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分戶經營的,在發包方的組織下,經協商一致,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訂立分割分戶承包合同,明確四至界線和林地林木權利,並依法申辦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

(5)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承包。

(6)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 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置荒蕪。屬於生態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

(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後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 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依照合同規定,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

(6)如遇國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發包(含“四荒地”)的,應提供:

1. 發包土地的《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

2. 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決議記錄複印件;

3. 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意見書或同意發包的證明材料。(注:發包給本集體經濟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

(二)其他: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並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林地。

(四)承包合同期滿後,承包方未繼續承包林地的,承包方應當在合同期滿後30 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如期交還的,發包方有權收回林地。如林木未采伐,雙方(發包方、承包方)約定的處理方式為:□將林木折價給發包方,□延長承包方林地承包期限,至林木采伐完畢。□其他   。涉及產權變動的,應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

(五)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置方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置方式為 。

(六)合同期滿後,發包方可依法再行發包或延包。再行發包的,原承包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後,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幹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並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複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 30 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

(鎮)政府等進行調解; 協商、調解不成的,約定采用如下方式解決:

□提請當地農村土地仲裁機構仲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其他約定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由發包方、承包方、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承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年 月 日簽約日期:年 月 日

附件清單:


序號

附件名稱

是否具

頁數

備注

1

發包方林權的權屬證明

 

 

 

2

村民集體決議書和承包方案

 

 

 

3

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文件

 

 

 

4

承包林地四至範圍附圖

 

 

 

5

圖幅比例:大地2000 坐標系的地籍圖

 

 

 

6

附屬建築及設施清單

 

 

 

7

發包方、承包方的證件複印件

 

 

 

8

代辦授權委托書和證件複印件

 

 

 

 

 

 

 

 

 

 

 

 

 

共計份,頁

 



發布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014年,原國家林業局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示範文本)》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引導和規範了合同當事人簽約履約行為,減少了合同糾紛隱患,成效顯著。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示範文本)》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見附件1、2)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積極推廣和引導合同當事人使用合同示範文本,做好合同使用宣傳、合同檔案管理等工作,2014版同時廢止。 附件:1、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2602) 附件:2、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GF-2020-2603)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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