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 GF—2021—2604
GF—2021—2604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 年修訂版)
合同文本
GF—2021—2604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
(示範文本)
(2021 年修訂版)
制定部門:[ 教育部 市場監管總局 ]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供受培訓者(學員)監護人與校外培訓機構之間簽訂培訓合同時參照使用,雙方當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簽約。
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約之前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
三、雙方當事人應結合具體情況選定本合同文本的選擇性條款(在方框內打“√”,以示雙方確認),空白行供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但不得隨意減輕或者免除依法應當由校外培訓機構承擔的責任。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五、本合同文本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線上線下非學曆教育培訓的培訓機構(含面向 3 至 6 歲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非學科類培訓的培訓機構)。合同簽訂前,學科類培訓機構應當出示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應當出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
六、本合同適用受培訓者(學員)一般為在校的中小學生(含 3 至 6 歲學齡前兒童)。
特別提示
一、僅持線上培訓許可的培訓機構不得開展線下培訓,僅持線下培訓許可的培訓機構不得開展線上培訓,學科類培訓機構未經許可不得開展非學科類培訓。
二、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收取費用,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培訓機構收費專用賬戶, 並根據屬地監管部門要求,通過銀行托管或風險保證金方式全額納入監管範圍。
三、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培訓機構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接受培訓方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線下不得晚於 20:30,線上不得晚於 21:00,且不得留作業。線上培訓機構每課時不超過 30 分鐘, 課程間隔不少於 10 分鐘。
五、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超標超前開展培訓,嚴禁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培訓。
六、培訓機構培訓內容應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特點以及教育教學規律,價值導向正確。
七、培訓機構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 培訓材料管理工作,遵照《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八、線上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
九、從事學科類培訓的教學、教研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並將教師資格信息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布;培訓機構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十、培訓機構開展宣傳活動須依法依規,不得隨意誇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
合同編號: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
(示範文本)
甲方(提供培訓方):
機構名稱(與民非登記證 / 營業執照或辦學許可證一致):
辦學地址:
審批機關:
登記注冊機關:
辦學許可證編號:
辦學許可證有效期: 年 月 日
線上機構 ICP 備案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民非登記證 / 營業執照有效期: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乙方(接受培訓方監護人):
學員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就讀學校:
就讀年級:
聯系電話:
監護人姓名:
與學員關系: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循教育規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長規律,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培訓服務
本培訓項目屬於(單選)□線下學科類培訓 □線上學科類培訓 □線下非學科類培訓 □線上非學科類培訓
(一)培訓項目
課程名稱:
班級編號:
課程顧問(經辦人):
總課時數(節):
每次培訓課時(節):
上課時間:
開課日期:
預計結課日期:
(二)培訓要求
1. 培訓方式:
□一對一(或一對 )面授
□大班額面授課(標準: 人 -- 人)
□小班額面授課(班級限額≤ 人)□其他方式:
□最低開班人數 ,低於此人數可不開班;□本班開班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2. 是否指定授課教學人員:□否 □是(指定教學人員姓名: ,指定教學人員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更換);是否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資質 □有 □沒有
3. 實際授課地點(線上培訓機構無需填寫):
4. 學員接送方式(線上培訓機構無需填寫):
第二條 培訓收費
(一)收費標準(人民幣)
培訓費用合計: (大寫) (小寫)元,其中:
□課時費:共計 元( 元 / 節)
□培訓資料費: 元
培訓資料包括:
□其他費用:
名稱: 金額: 元,收費依據: 名稱: 金額: 元,收費依據: 名稱: 金額: 元,收費依據:
(二)付費方式(人民幣)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采取以下方式付款(單選):
□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培訓費用
□培訓周期超過 個□月 / □課時的,□培訓費用金額超過 元的: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培訓費用的 %,計 元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培訓費用的 %,計 元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剩餘 %,計 元
□其他 (說明)
(三)付費渠道
乙方采取 □銀行卡 □其他 方式支付培訓費用。甲方的培訓費 用收款專用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四)預收費監管方式
□銀行托管
□風險保證金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權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收取培訓費用。甲方收取培訓費用後應當及時向乙方提供以培訓機構名義開具的正規發票等消費憑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甲方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 3 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
次性收取超過 60 課時的費用且不超過 3 個月。)
(二)甲方應當向乙方明示培訓機構有效證明文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退費辦法、培訓範圍、培訓時間、教學人員資格和服務承諾等內容,公開透明培訓,接受社會監督,甲方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費用。
(三)甲方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適合其機構自身的培訓管理制度並在甲方培訓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照執行,以確保培訓活動順利進行。
(四)甲方開設培訓項目須符合國家及培訓場所所在地有關規定。甲方須選用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計劃相匹配的培訓材料,培訓材料應當符合《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和當地有關實施細則規定。
(五)甲方保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配備與培訓內容及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配備充足的教學人員、教研人員、培訓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助教、帶班人員等輔助人員。同時,根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加強對所聘用人員的管理,確保不出現打罵、體罰、猥亵、虐待等損害學員身心健康或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甲方應做好消防、抗震、食品、公共衛生等安全管理,配備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建
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防範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發生。每次培訓課程結束後,甲方應確保學員被乙方安全接走,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甲方如使用校車接送培訓學員, 須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管理,審批時須提供校車使用許可。
(七)甲方若改變培訓方式,須雙方協商一致。
(八)甲方應當保護乙方個人信息,確保在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公開等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
(九)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約定的培訓服務轉讓給第三方,不得擅自將學員轉交給第三方機構進行培訓。
(十)甲方應當設置處理合同和服務爭議的內設部門或者專員,甲方的客服電話為 : 。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接受甲方培訓服務的權利。
(二)乙方對培訓過程以及培訓人員的從業背景和執教信息享有知情權。乙方可以通過公開課、學習報告等適當方式了解學員的學習狀況,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方便,接受乙方監督。
(三)乙方應當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培訓費用。如甲方采用銀行托管方式進行預收費監管, 乙方應在托管協議規定的時間內對甲方授課完成和資金撥付予以確認;超過規定時限未確認的,視為確認同意。
(四)乙方及學員應當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培訓管理制度和課堂紀律,不得妨礙其他學員的正常學習活動。乙方應當自覺遵守培訓場所的各種安全規定,不從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當行為。培訓期間如因乙方或學員的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員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應根據其過錯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乙方及學員應當尊重甲方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對培訓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於甲方擁有知識產權的培訓材料、課件或者課程視頻,乙方及學員除在正常學習過程中合理使用外,不得私自複制、散發、銷售,不得通過互聯網進行分享、擴散和傳播。
(六)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課程轉讓給第三方,或者將聽課憑證轉讓、出借給他人使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提供培訓服務。
(七)如學員身體健康狀況有特殊情形不再適合參與培訓的,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單選):
□按照實際消耗課時結算培訓費用
□調整培訓時間或內容
□其他
第五條 培訓退費
(一)乙方在培訓班正式開班前 [ ] 天或開班後 [ ] □天 □課時前提出退學的,有權要求全額退費。
(二)由於乙方的原因申請提前退學的,雙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辦理退費(單選):
□退還乙方未消耗課時所對應的培訓費餘額。
□參加課程培訓未達 [ ]% 者,退還乙方未消耗課時所對應的培訓費餘額;參加課程培訓超過 [ ]% 者,退還乙方未消耗課時所對應培訓費餘額的 [ ]%。
□其他
(三)在辦理退費時,對於已發放給乙方的培訓資料的費用、已轉付給第三方並無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費用以及已向銀行(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續費用等,由甲方出示相關證明材料後, 經協商,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所報班次低於最低開班人數不能開班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已繳付的全部費用。
(五)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退費申請後 (≤ 20)個工作日內,將相應退費款項支付給乙方。
(六)退費方式:按乙方繳費原路徑或雙方協商一致路徑退回。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達到合同約定的場所、教師等培訓條件的,或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擅自變更培訓方式或培訓教師的,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還剩餘培訓費並支付剩餘培訓費 [ ]% 金額的違約金。
(二)由於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辦學許可證過期,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被責令停業整頓、撤銷登記等原因,無法繼續向乙方提供培訓服務的,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還剩餘培訓費並支付剩餘培訓費 [ ]% 金額的違約金。
(三)甲方招生簡章或者宣傳材料中對培訓師資和效果等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培訓合同的訂立以及課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相關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本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甲方所提供服務與上述相關說明和允諾不相符的,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還剩餘培訓費並支付剩餘培訓費 [ ]% 金額的違約金。
(四)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擅自將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轉給第三方或將學員轉交給第三方機構進行培訓的,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還剩餘培訓費並支付剩餘培訓費[ ]% 金額的違約金。
(五)因甲方違約,雙方就退費事宜書面達成一致後,甲方應於 (≤ 20)個工作日內將各項相關費用支付給乙方,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 [ ]% 的標準(不超過萬分之六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六)乙方逾期未支付培訓費用的,甲方有權中止培訓服務,經書面催告後仍不支付的, 甲方有權終止培訓服務,乙方須支付實際已培訓天數的課時費,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 [ ]% 的標準(不超過萬分之六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七)由於乙方的原因,無法繼續接受培訓服務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八)因戰爭、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雙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
(單選):
□按照實際消耗課時結算培訓費用
□調整培訓時間或內容
□其他
第七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行業協會申請調解,仍無法解決的,雙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單選):
□依法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下列條款進行約定。
1.
2.
3.
第九條 生效方式
本合同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雙方采用合法有效的電子簽名方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本連同補充條款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十條 合同附件
1. 甲方服務項目說明與教學安排;
2.…… ;
3.……
甲方(蓋章): 乙方(接受培訓方監護人簽字):
甲方代表(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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