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在职期间的纪录如钉钉、邮件,如果离职之后要调取(或做审计),那需要对员工做告知声明是入职时放在信息安全手册中还是放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比较合适?是否要重点提示呢?应当如何告知?
就是在入职的时候,我们可以提。假如说我们那时已经确认有一些工作的软件和一些工作的系统的使用。另外,我们对于这些系统的使用有一些专门的政策。比如,我有客户,他们有专门的资产使用的政策。你只要接入到公司的系统中,比如你用自己的电脑去接入公司的系统或处理的业务。你所用的设备,都有权供我们做调查的使用。如果你个人去进行这样操作,就视为你放弃设备中的这些隐私的可能。我之前有客户关于资产使用政策,是这样的一些规定,但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来以后,他们也已经在做完善和一些调整。假如说我们公司对于邮件,使用有相应的一些政策为建议是指向性上要明确一些,另外就是说我们员工离职的时候,通常也会签不少的离职须知,等等。
我们建议,不管是从指向性,还是从实效性上,都要做了一些合理性的提示。这样讲来,我们使用的话,被认为是有权使用的合法使用的概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