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被被收购方欺骗而做出虚假陈述该怎样处理?

发布于 2022-12-04 13: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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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 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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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未明确将被收购方列为虚假陈述行为人,也不涉及到上市公司被被收购方欺骗而做出虚假陈述该怎样处理的规定,但实践中存在投资者将上市公司和被收购方股东同时列为被告被法院受理的案例。

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虽然也未将被收购方明确列为责任主体,以及做出由于被收购方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该如何处理的规定,但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将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相对方列为责任主体,且明确如果因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的,该交易相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理解,在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扩大责任主体的大背景下,被收购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有可能成为被告且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还是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下,上市公司因受到欺骗作出虚假陈述并不能成为其抗辩不承担虚假陈述责任的合理理由,其向投资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其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上市公司就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责任。至于上市公司后续能否向被收购方进行追偿,涉及到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问题,同时,上市公司可以以被收购方存在欺诈等刑事举报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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