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第 18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 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就必须签 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 防止因频繁更换 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 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 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 的问题。
有人认为, 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选 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