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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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这里, 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 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 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 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只要提 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 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构成违约, 则还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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