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英文对照版)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法律文本 2022年11月20日 1 点赞 0 评论 759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中英文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PRC, Civil Law General Principles (2009 Revision) 法律文本 2022年11月27日 0 点赞 0 评论 831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