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提交的报告提出的。鉴于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该有关条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英文对照版)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中英文对照版)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中英文对照版)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创业者法律必修课(五)企业合同体系与内控反舞弊

经过了此前四次课程的分享,大家已经了解到:优秀创始人的“法力”修炼、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投融资条款怎么谈、以及股权激励怎么做。今天的分享内容会很实务,分成二个部分——企业合同体系建设、内控反舞弊。企业合同体系建设订立企业合同的常见目的包括:1. 固定交易。通过书面形式将谈判内容确定,履行有依据,事后可追溯;2. 财务要求。是付款的依据、开票的依据;3. 相对方的要求。也就是应客户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