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澳門的曆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請示的意見(中英文對照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請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