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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公司首席法務官】
文:中外管理傳媒(ID:zwgl1991),作者: 任慧媛
導讀:公司法務要成為“橋兩側的欄杆”,而不做“橋頭的門禁”,“橋兩側的欄杆”能為行人和車輛帶來安全感,而“橋頭的門禁”會讓每一次通行變成惱人的麻煩。
“好好的合作,一把手都答應了,結果卡在法務那裡。”“法務不懂業務,還對合同指手畫腳。”“為什麼有些法務工資挺高,看起來卻最清閑?”這是不少人心中的“共鳴”。
其中的“清閑”問題在知乎上被浏覽了200多萬次。這可能問出了不少人心裡共同的疑惑。包括一些企業管理者對於法務的“雞肋”印象也同樣是揮之不去。
而在公司業務部門眼中,對於法務的意見更是由來已久。不乏有業務人員時常嘀咕:法務就知道說這不行、那不行,不創造收益還是個“絆腳石”,阻礙公司的發展。但倘若業務做成了,卻出了問題,業務部門又會反過來指責法務對風險把控不嚴。
基於業務與法務的“積怨”,中外管理找幾位“法務”聊了聊,結果卻反而聽他們大倒了一番苦水,總結出來大致是這樣幾種情況:要求火速改合同,合同改完不執行;流程不批就來怼;風控建議沒人聽;獎金沒有份兒,出事兒先“背鍋”。
“我覺得‘背鍋俠’這個名詞真的很諷刺,聽上去有一種宿命感,好像我們法務沒得選,我們只能由著大家把‘鍋’一口一口扣到我們身上。做對了,是本分,做錯了,是失職。還有比我們更冤的職位嗎?”一位即將離職的法務人員憤然說道。
那麼,各執一詞的背後,究竟積壓著怎樣的“愛恨情仇”?
1、法務的存在價值就是“指手畫腳”?
公司法務,即一只腳在法律,另一只腳在業務,“腳踩兩只船”的他們被業界調侃為“比外部律師更懂業務,比業務人員更懂法律”。於是,法務的工作就變得獨特起來,他們既是企業管理人員的“業務夥伴”,同時又是企業的“底線守護者”。現實中,無論是老板還是業務部門人員都希望法務既做監督者又做服務者。但不得不說的是,一邊是沖鋒陷陣、與風險共舞的業務部門,一邊是“厭棄風險”、保守異常的法務部門。很顯然,任何一家企業都是以業務發展為導向的。在業務經營中,利潤常常是與風險為伴的,並且,更大的風險經常預示著更大的利潤。所以,企業不可避免地會將天平偏向業務一方。作為“只會花錢”的法務部門,無論如何都無法企及業務部門的規模和地位。
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恒通向中外管理談道,服務業務、防控風險其實就是“小法務”與“大公司”的矛盾。法務的職能與職權並不匹配,顯然,監督職能的行使需要更強大的權力後盾。否則,基於內部生存的壓力,法務人員必然瞻前顧後、畏首畏尾,難以充分發揮監督的作用。於是就難免給人留下“雞肋”的印象。
鑒於此,一些大型的歐美企業,已將法務的監督職能單獨分離出來,成立專門的“合規部”,並賦予較高的權力和地位。國內一些大的集團公司,法務部負責人也能夠位居副總裁職位,其意見會起到很大作用。甚至不少公司,在法務沒有審過的情況下,合同根本就不會簽訂。但一般公司的法務並沒有達到這種權重,不具備這樣的話語權。
在張恒通看來,整體來說,公司法務的核心作用是風險預防,為整個企業的經營保駕護航。也就是說,法務給出的意見,最大的作用是成為公司做決策的依據之一。
很多企業設立法務職位的初衷也是把控核心業務的風險,然而隨著對法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領導很自然地會要求法務拓展工作範圍,把越來越多部門事務的風險識別、防範和危機處理工作都交給法務。在不進一步增加法務人員規模的情況下,公司法務的工作壓力必然增加。此時“矛盾”的升級也就在所難免了。
這種情況下,法務人員往往容易忘掉自己的定位,被業務部門裹挾,比如,業務人員向法務人員軟磨硬泡,似乎將法務人員的風險提示作為了項目不能前行推動的攔路虎,只有說服法務人員項目才能繼續進行。而在這個時候,法務人員一旦“意志不堅定”,就容易被業務人員帶偏,將一些風險過濾掉,擅自決策。以至於後期出現了問題,法務往往就成了“背鍋俠”。
2、要做“欄杆”,而非“門禁”
與被業務部門裹挾相對應的是另一個極端——業務往來過程中,因為“厭棄風險”不乏非黑即白、“一味否定”的法務。以否定他人為職責的法律職業很多,法務可能是其中之一,天下沒有無風險的業務,如果只看到業務風險,並僅僅對風險進行提示或揭示的話,法務人員的工作其實只完成了一半。
因此,一位業界前輩給出了靈魂四問:是不是沒看清局勢?是不是只從本位思考迂腐學究了?是不是不了解市場和商業模式的變化和迭代而落伍了?是不是自己的惰性懶得為業務部門提供Plan B、Plan C,只是告訴他們這樣不行?
一位企業老板也說出了自己內心的想法:法務部擬的協議往往太模式化,項目要著眼於雙方長期合作,不要強調那麼多風險和問題,為業務部門增加談判難度。大家要換位思考,法務不能待在“象牙塔”裡,也要深入一線!
往往法務看得到的是合同瑕疵,看不到的是談判背景,或許這一單是一系列重要合作的開端,或是這一單決定著一個部門的存亡。此時如果照本宣科、搬出法條並莽撞地提出反對意見,不僅不能彰顯自己的專業功底,反而可能成為別人眼中的“絆腳石”,得罪人而不自知。
法務要做到的並不是避免風險,而是發現風險、管控風險。不能只知道對錯,還得知道怎麼在不錯的前提下,把事情做得更好,也得知道在“不行”的情況下,有沒有其他的方案能夠達到同樣的商業目的。
要知道,只要是交易就會存在不確定性,每一份合同都是“戴著鐐銬的舞蹈”。樂觀的看,並不是每一個潛在的風險都會演變到不可收拾或對簿公堂,沒有必要太畏懼風險。竭力地回避自己一方的風險,很可能會拒客戶於千裡之外。有句話說的好:公司法務要成為“橋兩側的欄杆”,而不做“橋頭的門禁”,“橋兩側的欄杆”能為行人和車輛帶來安全感,而“橋頭的門禁”會讓每一次通行變成惱人的麻煩。
就像海爾集團原副總裁楊綿綿曾說過的:“即便張瑞敏說錯了,我們也要把它幹對了。”阿裡巴巴資深副總裁彭蕾也一度說道:“無論馬雲的決定是什麼,我都讓它成為最正確的決定。”同樣,法務人員的定位應該是,無論業務風險有多少,也要爭取讓公司的業務順利進行。具備解決問題的思維和意識,促成業務,又實現風險把控,妥善將看似對立的兩項工作有機地融合在一起。
此外,說話是門藝術,對於法務來說,敢說、會說、能說更是尤為重要。在運用法律技能表達法律意見時,如何說得對、說得全、說得好,得到業務部門和領導認可,考驗著法務的“雙商”,也是巧妙地躲過“鍋”從天降的關鍵所在。
3、說到底,還得讓“聽得到炮火聲的人”決策
當然,業務部門的職能定位是促成交易,追求商業利潤的最大化,法務的職能定位是事前、事中及事後的法律風險防控,二者的不同職能定位決定了對待事情所站的角度及立場不同。但是究其根本,二者都是為企業服務,保障企業的正常運營。所以,二者其實不存在根本矛盾。從本質上說,這就是如何權衡風險與收益的問題。對企業而言,風險與收益往往是相互矛盾和對立的,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企業的經營目的是為了營利,能夠營利的基本前提條件就是收益大於成本。所以,企業要經營,勢必或多或少地承擔一定的風險。而只要風險所導致的成本小於收益,能夠實現預期的目標,那麼風險就不是不可接受的。最重要的是決策者如何看待風險與收益的關系。
需要認清的一個定位是,法務部門終究只是決策參謀,而不是決策者。法務可以幫助業務部門分析,提供建議和方案,供業務部門決策。法務甚至還可以設計決策程序,提升決策質量。但是法務不能越俎代庖,代替業務部門決策。
畢竟,只有“聽得到炮火聲的人”才最適合做決定。在絕大數情況下,法務就像是軍隊中的參謀,即使是上校參謀,也不能代替少尉排長做戰鬥決定。
說到底,公司總是要把事情做成才能有效益,法務多數情況下的工作就是幫別人把事情做成、做好,他們即便會提出一些修正意見,最終的大方向還是要把事情做成。在這樣的認知下,業務與法務之間的誤會,就能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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